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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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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四川省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文 号】川测办〔2015〕42号 第一条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强化测绘资质动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测绘资质巡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变化、市场活动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进行实地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
四川省测绘资质巡查办法
【文 号】川测办〔2015〕4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监管,强化测绘资质动态管理,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测绘资质巡查,是指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测绘单位资质条件变化、市场活动情况、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等进行实地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指导全省测绘资质巡查工作,并抽查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情况。
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含非本地注册单位在本地的分支机构)的测绘资质巡查工作。
第四条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每年第一季度制定本年度省级测绘资质巡查计划,确定巡查时间、巡查单位及抽查市(州)。省局每年对1/3以上市(州)巡查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市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巡查计划并组织实施,每年巡查比例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内现有各等级测绘单位数量的50%。
测绘资质巡查应与本地区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测绘成果保密检查等专项检查工作统筹推进。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做好巡查记录和资料信息管理,巡查结束后,应当向被巡查单位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条 测绘资质巡查的主要内容:
(一)测绘资质年度报告材料、测绘资质条件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
(二)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合同履行、项目实施与管理、市场信用等市场活动情况;
(三)履行项目备案登记、成果汇交、统计年报、成果质量检查等法定义务情况;
(四)承担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与资质等级许可范围一致性情况;
(五)需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测绘资质巡查的工作程序:
(一)组成巡查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二)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至少于巡查前3个工作日,向被巡查单位发出巡查通知,告知巡查内容;
(三)听取被巡查单位情况介绍,了解测绘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查阅测绘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名册及社保证明、测绘仪器的购买发票及检定证书、近两年内履行的测绘项目合同及测绘成果验收(检验)报告、财务报表等与资质巡查有关的单据、凭证、文件等材料;
(五)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测绘单位有关质量保证体系、保密管理、测绘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以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实地检查;
(六)检查结束后,巡查组可以当场向被巡查单位反馈巡查结论;情况复杂难以当场出具结论的,应当在实地巡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论并书面通知被巡查单位。
第七条 被巡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单位条件变化后不符合测绘资质标准的;
(二)应当变更有关事项而未申请变更的;
(三)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和运行不符合测绘资质管理相关规定要求的;
(四)在测绘地理信息市场活动中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尚不够行政处罚的;
(五)未依法履行有关法定义务的;
(六)其他应该责令限期整改情形。
整改期满后,测绘单位应当向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巡查中发现被巡查单位存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由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
第九条 各市(州)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向省测绘地理信息局报送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总结。测绘资质巡查结果应当在行业内通报,并在该单位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十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所需装备建设,将巡查工作经费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确保测绘资质巡查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被巡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测绘资质巡查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开展的测绘资质巡查。
第十二条 巡查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在巡查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键词:中测天翔